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2024-08-15]

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切实保证工程施工中人员及设备等的安全,保障电力工程施工安全、有序进行和优质、高效、顺利竣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电力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电力工程施工所涉及的场地(包括杆坑、拉线坑、接地沟、放线通道、倒杆距离范围内、变电站安装场地等地方)。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一切参与电力工程施工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各多经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公司安技科负责监督执行。

第二章 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对每项电力工程开工均实行施工开工许可(开工报告、

施工方案、施工“三措”、交桩记录、交底记录)制度。施工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公司申请办理施工开工许可手续。申请工程开工许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施工单位在接受工程任务后应首先组织有关技术、管理人员将设计图纸资料与现场进行核对,熟悉施工设计图纸,充分理解设计图纸相关意图;

(二)开始施工前必须对使用的所有工、器具、设备、各种安全设施、劳动保护器具等进行检查,保证其安全有效。

(三)工程所需的材料、工、器具已到位;

(四)施工方案及人员已确定,并完成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及施工计划、技术、安全交底等准备工作,有相关记录;

(五)与工程有关的各级政府、村、社等协调工作已落实;

(六)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开工许可的施工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否则,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概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人应根据该工程所涉及的工程施工内容,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三措”,并向全体人员宣读和讲解,在确认全体参与施工的人员理解后,方可开工。


第三章 施工现场过程管理


第六条 现场施工过程管理工作是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进度、质量、节约成本、安全、协作、配合等进行协调和控制。


第七条 工程施工工作中,必须严格按长源电力公司制定的“四首先”、“三不准”和“五步六序”工作法进行施工。并严格执行宜长电司[2009]43号文件精神。


第八条 公司对各工程施工进度实行动态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每个工程负责人应随时掌握施工现场的工程进展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比较,找出影响工程进度的主要因素,果断采取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保证工程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为止的全过程管理和控制,确保工程进度按计划目标实现。


第九条 施工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开工许可后,应按照批准期限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施工单位应以书面的形式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有关领导说明理由。


第十条 参加电力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应当组建施工项目组织机构,明确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等人员和职责,并签订相应的单项工程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安排工程应全面考虑人员的特点,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达到“四不伤害”(即:自己不伤害自己、自己不伤害别人、自己不被别人伤害、自己监督别人不伤害别人)的目的。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任何施工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拒绝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的指挥。


第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报经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四条 电力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五条 电力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施工用电、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供电部门提出申请,办好相关手续。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知市民。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水管、气管等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四章 施工现场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电力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分为专业人员和临时工两大类。专业人员是长源实业公司的在职在册职工;临时工是根据工程需要所临时雇佣的技术工人(技工)和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如挖坑、放线等的农民工)。


第十八条 专业人员应持有合格的上岗证书或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工证,工作前应掌握施工任务的特点、工艺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九条 临时工工作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工作培训(如: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工艺技术要求、工程质量标准等),每组临时工必须要有正式职工专门负责带领,要在有组织、有监护的条件下进行工作,在临时工中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第二十条 对外来人员(即:周围群众及其它与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取得施工现场负责人的同意,方可进入。


第二十一条 禁止民工、临时工单独从事一些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


第五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工程作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及技术措施,明确目标,落实安全责任制,将安全责任落实到班组和人头。


第二十三条 各多经部主任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人,接受公司及上级安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十不准”。


(一)不准无安全用具的人进入施工现场。


(二)不准无工作票进行停电工作和近电(以规程规定为准)工作。


(三)不准在大雾、雷雨或五级以上大风时登杆作业。


(四)不准在没有确认停电的情况下接近电力设备。


(五)不准使用未经检测或已过有效期的安全工、器具。


(六)不准采取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七)不准在高空作业中上下抛掷物品、工具。


(八)不准使用皮尺测量带电导体。


(九)不准约时停、送电。


(十)不准野蛮装卸电杆和其它电力器材。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单位要切实加强交通工具和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严禁使用无牌无照的车辆进行材料运输,严禁施工作业人员(含技工和农民工)搭乘农用车、三轮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自己驾驶摩托车必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否则,发生安全事故,概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应长期巡视在工程作业施工现场,对特殊岗位、重点部位(地点)还应临时增设监护人实施全程安全监护,确保工程施工顺畅、安全。


第六章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高、低压线路及变台工程的新建和改造均应办理工作票。


第二十八条 立杆工作


1、挖坑(杆坑、拉线坑、接地沟)、爆破、打地锚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居民区或道路附近施工时应设围栏,夜间应加挂红灯;爆破时注意疏散周围人员;打地锚作业应由有经验者担任,并严格遵守规程规定。


2、在运行线路的杆塔旁挖坑时,应采取防倒措施。


3、立杆前应检查杆身,确认外观合格方可组立。


4、立杆时要有专人指挥,事前规定立杆方法和命令信号,分工明确,服从指挥。


5、立杆的工、器具应严格检查,不得随意代用;人工立杆前应开好“马道”,立杆过程应严格遵守施工工艺;使用机械立杆前,着力点应在杆身重心以上,避免杆身在空中颠倒。


6、任何人员不得在起重缆绳上方跨越,起重缆绳如有转角,其内侧不得有人员停留;除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应在杆塔高度1.2倍距离以外站立,任何人员都不得在起吊重物下停留或走动。


7、在居民区或道路附近施工时,应设专人看护,避免行人或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地段;起立到位的电杆应在确认杆位无误后及时按工艺要求每回填150mm夯实一次,然后撤除牵引;整体组立铁塔时,应制定施工安全细则。


第二十九条 杆上工作


大雾、雷雨和5级以上大风时禁止登杆。


1、杆上作业必须按照有关规程要求系安全带,戴安全帽;上杆前必须检查杆身有无缺陷,并确认杆根埋土坚实牢固,否则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登杆工器具、安全器具应在试验合格保证期内。


2、安全带应系在电杆的牢固的构件上,扣好扣环,并确认不会从杆顶、横担端头脱落;转移作业位置时,不应失去安全器具的保护。


3、使用梯子登杆(或在墙面工作)时要支放稳妥并有人扶持或绑扎牢固,严禁利用绳索、拉线上杆或顺杆下滑。


4、杆上工作人员应防止掉落物体,上下传递物品应使用绳索,禁止抛掷;杆下不准无关人员逗留;屋面工作视同高处作业,不得麻痹大意,忽视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轻踩轻放,防止摔跌。


5、在接近带电线路或带电线路发生交叉、跨越的新建线路上工作时,应按规定要求办理工作票、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并施行相应安全措施。


6、登杆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


7、在低压主干线上引下接户线时应停电施工,施工前应验电并挂接地线。


第三十条 架设线路


1、放线或紧线工作统一指挥、统一信号;每一个工作小组应派有专业人员领队。


2、与带电线路发生交叉或接近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如搭设跨越门型架、用绳索控制放线高度等,防止接触带电导体,必须时可停电作业。


3、跨越道路、河流或其他弱电线路时,应搭设跨越门型架并派专人看守,避免伤及行人或引发事故;看守人员应以信号旗与指挥者联系;跨越房屋或穿越居民区的线路应严格遵守有关规程的规定。


4、严禁在无通信联络及视野不清的情况下放线。


5、紧线前确认杆根牢固,必要时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严禁用拖拉机或其他车辆作紧线的动力。


6、紧线前应确认导线的接头牢固,确认导线未被滑轮、横担、树枝、房屋等物体卡住;在处理紧线障碍时,不应跨在导线上方或转角内侧,以防跑线引起伤害。


7、当采用旧导线牵引新导线方法进行换线工作时,应监视新旧导线连接处不被滑轮、树枝等卡住,以免将电杆拽倒。


第三十一条 撤线、撤杆


1、在涉及停电工作或所交叉跨越的线路带电时,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应向施工人员说明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2、应按耐张段撤除旧线。登杆前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如交叉杆或临时拉线;先撤除直线杆两边相导线,后撤除中间相导线,以避免产生较大扭矩;严禁用突然剪断导线的办法撤线;与撤线无关人员应撤到倒杆距离之外。


3、撤杆前应折除构件;登杆前应检查临时加固措施是否完好;一般情况下不应采用破坏性倒杆。


4、用吊车拔电杆时,应将起重绳索系于电杆重心以上部位;确认起重臂上方及附近无任何带电设备;起拔时密切注意吊车的稳定。


第三十二条 运输(转运)电杆


1、装运电杆时应码整齐,不得超载;分散卸车时每次均应重新绑扎牢固方可继续运输,避免电杆滚动伤人。


2、卸车时应由专人指挥,不得使电杆滚动下滑,应有有效制动措施。


3、用绳索牵引电杆上山下山时,应将电杆绑扎牢固,并应避免地面磨损绳索;电杆经过的线路下滑方向和两侧5米内不得有无关人员停留或通过。


4、人力扛抬电杆时,必须步调一致,同起同落,轻抬轻放,雨、雪后抬运电杆时应有防滑措施。

5、用人力车分散运杆时,应尽量降低重心,并应绑扎牢固,防止滚动伤人。

第三十三条 配电台区组装工程

1、配电台架的作业属高处作业,应遵守本措施有关“杆上工作”的规定,并杜绝习惯性违章(如不系安全带等);近电(改造)作业应办理工作票相关手续,实施安全措施(停电、验电、挂接地线等)。

2、配电变压器的安装(更换)应严格遵守各项工艺要求;起重在确认承重构架、起重缆绳牢固可靠,使用吊车应严防碰触上方及附近架构或设备,保持与带电导体的安全距离。

3、配电变压器底部距离地面净空不得小于2.5M,其间不得安装有助于攀缘的设备或架构。

4、配电箱(柜)的安装不应有助于攀缘配变台架。建议:与小容量配电变压器配用的小型箱柜可并列安装于配变台架上,其余则应安装于配电台架外延部分,高度与配电变压器相同。

5、不符合上项要求的应进行整改;整改确有困难的可在高低压带电部份加装绝缘护套或采取其他隔电措施;亦可按照落地安装的变压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变电站安装工程

1、施工人员进入变电设备安装施工现场,应事先熟悉所有图纸及其相关资料,着装必须符合规程、规范的要求。

2、主变、开关柜、构架等大型设备、物件的安装,应符合起重安全工作的有关规定。

3、使用吊车时,应只放稳妥,注意上方物体和设备,尤其是应注意带电设备或导线。

4、起重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并事先制定起重方法和命令信号,起重臂下方严禁人员停留或走动。

5、注意保护瓷绝缘设备的瓷质不被损坏。

6、在变电站内进行开挖作业时,要事先了解地下管网、缆线的情况,在地面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应停电作业;在挖松软土方时,应采取防塌方措施。

7、构架上作业应按照在电杆上工作的要求进行。所有的安装作业都必须符合国家规程、规范的要求,争创“优质”工程。

8、电气焊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工作时,应佩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对充油设备作业时应注意防火、防爆。

9、使用电动工器具或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事先了解其性能,并遵守有关操作规程,使用前,应放置在绝缘物上,接通电源后确认工作正常后,外壳无漏电现象方可使用。使用交流电源应从具有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引出,箱内设备及连接导线应完好无损,质量合格。

10、每天工作前后都应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确保人员及设备的安全,夏天施工注意防中暑,施工中发现有不安全的因素应及时向施工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示牌和围栏。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语,营造文明施工的氛围。

第三十七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八章 施工现场的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十条 工程完工提交竣工验收前,各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公司要求及时编制好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清理和准备需提交的各项相关资料并逐项编列清单,组织好工程质量自检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逐项完善和整改。自检合格后,向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申请验收。

第四十一条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要及时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并办理好相关手续。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者,按照川翠电司[2023]38号《安全生产奖惩条例》和实业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多经部应根据本管理制度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安技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与公司相关规章制度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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